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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地球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 第11條
衛星地球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1條
固定衛星地球電臺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設置者得採遠端控制: 一、已採取適當措施防止他人任意進入或使用固定衛星地球電臺。 二、負責運作之電臺工程人員可隨時迅速到達電臺現場做必要之處置。 三、遠端控制站應可監測及控制電臺之運作。 四、電臺經檢測或通知有干擾合法通信時,遠端控制站可立刻停止電臺之發射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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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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