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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地球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 第12條
衛星地球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2條
第 三 章 電臺之使用管理及限制
衛星地球電臺之設備應依本法
第三十九條
第四項所訂之審驗技術規範規定妥善維護,違反規定者,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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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臺之使用管理及限制」的其他條文
第9條
衛星地球電臺使用頻率應符合中華民國無線電頻率分配表或依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公告之頻率。
第10條
固定衛星地球電臺之設置,不得違反飛航安全標準及營建相關法規。
第11條
固定衛星地球電臺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設置者得採遠端控制:一、已採取適當措施防止他人任意進入或…
第13條
設置者終止使用電臺時,應通知主管機關並繳回電臺執照。設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
第14條
設置者應遴用電臺工程人員負責及監督衛星地球電臺之施工、維護及運用,並於工程日誌認可簽署。前項…
第15條
固定衛星地球電臺經由衛星系統發射信號至國外或接收國外信號之路由,設置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固…
← 第11條
看 衛星地球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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