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業務規費收費標準規範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辦理業務所需繳納之規費收費標準,以確保相關事業依法辦理業務並承擔應有之責任。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6-01-30・共 3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2 條申請經營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者,每頻道、每營業項目之審查費、證照費收費基準如下:
一、審查費:
(一)申請經營者:新臺幣五萬元。
(二)執照效期屆滿申請換照者:新臺幣五萬元。
二、證照費:
(一)核發新照者:新臺幣五千元。
(二)執照效期屆滿申請換照者:新臺幣五千元。
(三)因所載內容變更申請換發及因執照遺失、執照毀損申請補發者:新臺幣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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