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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 第2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第2條
申請經營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者,每頻道、每營業項目之審查費、證照費收費基準如下: 一、審查費: (一)申請經營者:新臺幣五萬元。 (二)執照效期屆滿申請換照者:新臺幣五萬元。 二、證照費: (一)核發新照者:新臺幣五千元。 (二)執照效期屆滿申請換照者:新臺幣五千元。 (三)因所載內容變更申請換發及因執照遺失、執照毀損申請補發者:新臺幣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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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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