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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六條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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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申請經營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者,每頻道、每營業項目之審查費、證照費收費基準…第3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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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