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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11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之執照有效期間為六年。 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代理商之執照,其有效期間以代理契約書所載代理權期間為準,最長不得逾六年。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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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