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衛星廣播電視法 › 第12條

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12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不得委託他人經營,或將其執照出租、出借、轉讓或設定擔保予他人。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衛星廣播電視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