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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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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65條
第 七 章 附則
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對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代理商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實施檢查,並得要求就其設施及本法規定事項提出報告、資料或為其他配合措施。 對於前項之要求、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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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衛星廣播電視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1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代理商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64條
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之經營許可、營運管理、節目及廣告管理、權利保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第…
第66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申請審查、核發證照,應向申請人收取審查費、證照費;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
第66-1條
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對主管機關依其他法律所為之處分不…
第67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68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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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衛星廣播電視法 全文
第6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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