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電視節目起迄時間認定與廣告播送方式及數量分配辦法
衛星廣播電視節目起迄時間認定與廣告播送方式及數量分配辦法規範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節目及廣告之播送時間認定、廣告播送方式及數量之計算標準,以確保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依法經營。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4-03-20・共 4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2 條本法
第三十六條第四項所稱節目起迄時間認定,係自播送節目名稱或其他可資辨識節目開始之畫面、聲音或文字起,至下一節目名稱或其他可資辨識節目開始之畫面、聲音或文字播送前止。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節目播送時間達三十分鐘者,得播送廣告三次;逾三十分鐘達六十分鐘者,得播送廣告六次;逾六十分鐘者,依前述原則計算之。
現場實況轉播,廣告播送得選擇適當時機為之。
第一項播送廣告次數之計算含節目前後播出及中間插播之廣告。
用 AI 解釋這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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