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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節目起迄時間認定與廣告播送方式及數量分配辦法 第2條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所稱節目起迄時間認定,係自播送節目名稱或其他可資辨識節目開始之畫面、聲音或文字起,至下一節目名稱或其他可資辨識節目開始之畫面、聲音或文字播送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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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