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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節目起迄時間認定與廣告播送方式及數量分配辦法 第3條

節目播送時間達三十分鐘者,得播送廣告三次;逾三十分鐘達六十分鐘者,得播送廣告六次;逾六十分鐘者,依前述原則計算之。 現場實況轉播,廣告播送得選擇適當時機為之。 第一項播送廣告次數之計算含節目前後播出及中間插播之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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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