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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節目中繼業務管理規則 第2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廣播電視業者:指依廣播電視相關規定,由行政院新聞局核准經營或 製播廣播電視業務之業者。 二、中繼:指將無線電信號接收、放大、變頻並轉發。 三、衛星機構:指經國際相關衛星組織或機構核准,擁有在太空運行中或 即將發射運行之衛星,並經營該衛星轉頻器出租、出售之國內、國外 機構。 四、衛星轉頻器 (以下簡稱轉頻器) :指設置於衛星上之通信中繼設備, 其功用為接收地面站發射之上鏈信號,將其放大、變換成下鏈頻率, 再經功率放大後向地面發射。 五、衛星轉頻器經營者 (以下簡稱轉頻器經營者) :指國內、外衛星機構 ,含其分公司或代理商,經營轉頻器之出租或出售業務者。 六、衛星地面站 (以下簡稱地面站) :指架設於地面之無線電收、發信機 及其附屬相關設備,其接收或發射信號之對通台為轉頻器。 七、衛星地面站經營者 (以下簡稱地面站經營者) :指設置地面站,接受 他人委託發送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信號者。 八、壓縮技術:指將信號經轉換、處理過程,以減少所需資訊量,使傳送 該信號所需頻寬縮小之技術。 九、鎖碼:指將節目信號適當編碼,使未裝設合法授權之解碼器者無法收 信之技術。 十、電功率:指發射機輸出端之射頻功率。 十一、上鏈:指地面站發射至衛星所構成之無線電鏈路。其鏈路構成包括 地面站之發射機與天線、地面站及衛星間之傳輸路徑、衛星天線及 接收機。 十二、下鏈:指衛星發射至地面站所構成之無線電鏈路。其鏈路構成包括 衛星之發射機及天線、衛星與及地面站間之傳輸路徑、地面站天線 及接收機。 十三、主要業務:指經主管機關指配使用之無線電頻率,有權不受其他業 務無線電頻率干擾之業務。 十四、次要業務:指經主管機關指配使用之無線電頻率,不得干擾主要業 務,且須忍受主要業務無線電頻率干擾之業務。 十五、衛星廣播電視傳播車 (以下簡稱轉播車) :指將地面站設備裝置於 機動車輛上可移動之地面站。 十六、工程主管:綜理地面站全盤工程技術事項,並負責及監督地面站設 備之施工、維護及運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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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