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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節目中繼業務管理規則 第1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規則依電信法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AI 白話解釋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規則所用名詞定義如下:一、廣播電視業者:指依廣播電視相關規定,由行政院新聞局核准經營或製播…第3條衛星節目中繼之業務主管機關為交通部;其業務管理之執行事項,由交通部電信總局(以下簡稱電信總局…第4條使用轉頻器中繼節目信號,採用壓縮、鎖碼或其它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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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