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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節目中繼業務管理規則 第3條

衛星節目中繼之業務主管機關為交通部;其業務管理之執行事項,由交通 部電信總局 (以下簡稱電信總局) 辦理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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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