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衛星節目中繼業務管理規則
› 第31條
衛星節目中繼業務管理規則 第31條
第 三 章 監理
本規則之技術標準、器材規範及干擾處理,得參照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國際電信公約及國際無線電規則等有關電信之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監理」的其他條文
第20條
地面站使用之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等,由交通部統籌管理,非經核准,不得使用或變更。交通部為整…
第21條
衛星節目中繼信號使用之頻率依下列規定:一、下鏈頻率:(一)三‧四秭赫至四‧二秭赫(次要業務)…
第22條
地面站發射天線之仰角應避免低於五度,以確保公眾安全及避免干擾其他通信。
第23條
地面站頻率、諧波及混附發射容許差度,均應符合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之規定。
第24條
行動型地面站或轉播車之上鏈頻率限用KU頻段一四‧○秭赫至一四‧五秭赫。
第25條
地面站之射頻載波頻率及發射功率,電信總局得隨時加以監測,未按規定使用或其設備故障致影響或干擾…
第26條
地面站經營者停止使用頻率時,應報請交通部備查,並繳回經營特許執照及地面站執照;其發射機及天線…
第27條
地面站發射機之安裝,應避免影響或干擾既設電信設備,如發生影響或干擾時,應即停止使用。
第28條
地面站經營者使用轉頻器時,為業務之需要,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得連接公共通信系統。
第29條
地面站因設備故障須暫停使用時,應報電信總局備查。
第30條
交通部或電信總局必要時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至地面站查核機器設備使用情形。交通部為維護電波秩序、…
← 第30條
看 衛星節目中繼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第3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