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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節目中繼業務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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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節目中繼業務管理規則 第36條
地面站經營者,應就其服務有關之條件,訂定營業規章,報請電信總局轉 請交通部核准後公告實施;變更時亦同。 前項營業規章,應訂定公平合理之服務條件,並備置於各營業場所及網站 供消費者審閱;其損害消費者權益或顯失公平之情形,電信總局得限期命 電信事業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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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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