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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4條

第 一 章 總則
衛星通信業務包括下列二種: 一、衛星固定通信業務。 二、衛星行動通信業務。 衛星固定通信業務經營者設置固定地球電臺,以經營國際、國內衛星小型地球電臺網路出租業務、衛星節目中繼業務或其他衛星電路出租業務。 衛星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設置地球電臺、以經營國際、國內衛星行動電話業務、衛星行動數據業務或衛星行動呼叫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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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規則依電信法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一、衛星系統:指由一枚或數枚人造衛星及控制該衛星之設備所組成之系統。二、…第3條本規則之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第5條外國衛星行動通信業者得依下列方式之一在我國提供衛星行動通信服務:一、依第八條規定申請特許經營…第6條經營衛星通信業務者應經主管機關特許並發給執照,始得營業。主管機關定期受理申請,其起迄日期,由…第7條為增進國民基本通信權益,提供偏遠地區通信服務,以達電信普及化之目標,經營者應依規定繳交電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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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