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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7條

為增進國民基本通信權益,提供偏遠地區通信服務,以達電信普及化之目標,經營者應依規定繳交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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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