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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6條

經營衛星通信業務者應經主管機關特許並發給執照,始得營業。 主管機關定期受理申請,其起迄日期,由主管機關視實際情況公告之。 主管機關為開放衛星通信業務,得設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掌理申請特許經營案件之審查;委員會設置及審查作業規定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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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