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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播送本國節目管理辦法 第4條

前條所稱本國節目,指本國節目內容產製業者製作之節目,並依下列基準依序認定之: 一、以屬同一國籍或地區之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超過主要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或屬同一國籍或地區之製作人、導播(演)及編劇超過前開職務總人數三分之一,認定該節目所屬國或地區。 二、從其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之同一國籍或地區人數最高者,認定該節目所屬國或地區。 三、從其製作人、導播(演)、編劇及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之同一國籍或地區總人數最高者,認定該節目所屬國或地區。 四、從其製作人及導播(演)之同一國籍或地區總人數最高者,認定該節目所屬國或地區。 五、從其標示之節目製作事業、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所屬國或地區,認定該節目所屬國或地區。 六、從其出資額最大之投資者所屬國籍或地區,認定該節目所屬國或地區。 體育賽事節目,其主持人或評論人為本國籍者,視為本國自製節目,不受前項認定基準限制。 音樂錄影帶節目,其主持人或評論人為本國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本國自製節目: 一、本國人演唱主要音樂或歌詞。 二、本國人參與編曲。 三、本國人參與作詞。 四、本國境內錄製之現場演唱會巡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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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規劃節目時,應考量內容多樣性、維護人性尊嚴、善盡社會責任及保障本國文化。第3條為保障本國文化,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製播節目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本國節目比率之限制。第5條衛星頻道供應事業經營之個別頻道於指定時段播送下列類型節目,本國節目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五,…第5-1條前條第一項所列個別頻道於指定時段播送之類型節目,定義如下:一、戲劇:指將人物、情節及場景組合…第6條衛星頻道事業節目供應事業於前條計算期間,應定期向主管機關提報實際播送情形。第7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八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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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