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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播送本國節目管理辦法
› 第7條
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播送本國節目管理辦法 第7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八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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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規劃節目時,應考量內容多樣性、維護人性尊嚴、善盡社會責任及保障本國文化。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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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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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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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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