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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播送本國節目管理辦法 第5條

衛星頻道供應事業經營之個別頻道於指定時段播送下列類型節目,本國節目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五,其新播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四十。但於指定時段僅播送電影(含紀錄片)類型節目者,本國節目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五,其新播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 一、戲劇。 二、電影(含紀錄片)。 三、綜藝。 四、兒童。 經許可之營運計畫已載明頻道以供應外國節目為營運宗旨者不受前項限制。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列節目指定播送時段為每日晚間八時至十時,第二款所列節目指定播送時段為每日晚間九時至十一時,第四款所列節目指定播送時段為每日晚間五時至七時。 第一項所稱新播,指該節目在國內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包括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或其他供公眾收視聽之播送平臺事業第一次播出。 不同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合製同一節目,出資比率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於其所屬頻道第一次播出時,視為新播。 第一項所定比率,按該頻道每年播出時數計算。 第一項比率限制,主管機關得依本國節目產製狀況、視聽眾需求及其他情形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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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規劃節目時,應考量內容多樣性、維護人性尊嚴、善盡社會責任及保障本國文化。第3條為保障本國文化,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製播節目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本國節目比率之限制。第4條前條所稱本國節目,指本國節目內容產製業者製作之節目,並依下列基準依序認定之:一、以屬同一國籍…第5-1條前條第一項所列個別頻道於指定時段播送之類型節目,定義如下:一、戲劇:指將人物、情節及場景組合…第6條衛星頻道事業節目供應事業於前條計算期間,應定期向主管機關提報實際播送情形。第7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八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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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