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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主管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財團法人年度工作計畫及報告編製辦法 第4條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經費預算,應依前條工作計畫編列;其編製內容如下: 一、營運收入: (一)長照收入: 1.機構住宿式服務收入。 2.居家式服務收入。 3.社區服務收入。 4.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收入。 5.其他照顧服務收入。 (二)其他收入: 1.捐贈收入。 2.補助收入。 3.其他營運收入。 二、營運成本。 三、營運費用。 四、非營運收益及費損: (一)捐贈收入-受限。 (二)捐贈收入-未受限。 (三)利息收入。 (四)租金收入。 (五)股利收入。 (六)利息費用。 (七)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負債)淨損益。 (八)採用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益。 (九)兌換損益。 (十)處分投資損益。 (十一)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損益。 (十二)減損損失。 (十三)減損迴轉利益。 (十四)其他費用或收入。 (十五)其他非營運收益及費損。 五、所得稅費用。 六、本期淨利或淨損。 七、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八、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前項經費預算之編製,格式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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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