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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各醫院辦事細則 第10條

精神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精神科門診、急診、全日與日間住院及社區病人之診療。 二、精神醫學、心理衛生與人類行為學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精神科醫療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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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