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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各醫院辦事細則 第28條

肺功能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肺功能之檢查、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之診療。 二、肺功能科有關之衛生教育、教學及研究。 三、其他有關肺功能科醫療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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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