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 › 第6條

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 第6條

醫療機構申請補償,應於停診原因消滅後六個月內,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提出。 停診期間連續滿三十日者,得自滿三十日之翌日起,先申請發給該期間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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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