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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第3條
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3條
科技計畫之範圍如下: 一、本部或所屬機關(構)編列預算自行辦理者。 二、本部或所屬機關(構)編列預算補助及下列各款之一之經費,資助執行單位辦理者: (一)產業界共同出資。 (二)本部或所屬機關(構)以外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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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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