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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4條

研發成果之歸屬、管理及運用,應以契約明定。 研發成果,除本辦法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者外,歸屬執行單位所有。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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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