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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 第15條

主管機關核發第九條第一項或前條第一項許可前,如涉及擬定或變更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者,申請開發或利用者應依修正同意之濕地影響說明書內容,提送擬訂或變更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草案送主管機關。 前項擬訂或變更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得與異地補償同時進行。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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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