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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 第17條

前條所定其他方式之生態補償,包括下列方式之一: 一、改善損失之重要濕地之棲地多樣性及水質。 二、改善主管機關指定重要濕地之棲地多樣性及水質。 三、前二款以外之濕地之科學研究、環境教育、經營管理及維護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同意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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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