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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 第18條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申請案經主管機關核發許可後,依其主管法規同意或許可開發或利用行為者,應副知主管機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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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