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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溫室氣體減量管理及氣候變遷調適研究發展計畫作業辦法 第11條

執行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撤銷或廢止其補助,並追繳全部或部分之補助款: 一、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 二、未依補助款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之情事。 三、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或進度落後,且未能依限完成改善。 四、對於補助之事項重複申請。 執行單位有前項各款情形,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情節輕重,三年內不受理其依本辦法所提之補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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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