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溫室氣體減量管理及氣候變遷調適研究發展計畫作業辦法
補助溫室氣體減量管理及氣候變遷調適研究發展計畫作業辦法規範如何辦理補助溫室氣體減量管理及氣候變遷調適相關研究發展計畫的申請、審查、核定、補助、考核及相關事項,以推動我國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工作。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8-11-13・共 14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2 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研究:指原創且有計畫之探索,以獲得科學性或技術性之新知識。
二、發展:指將研究發現或其他知識應用於全新或改良之材料、器械、產品、流程、系統、制度或服務之專案或設計。
三、申請單位:指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補助計畫者。
四、執行單位:指經核定補助計畫者。
五、計畫主持人:指負責執行及協調研究發展計畫之人員。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研究發展計畫徵求書,辦理補助。
前項計畫徵求書,應包括下列事項,並每年公告:
一、計畫主題。
二、申請方式。
三、審查程序。
四、執行管考。
五、其他相關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申請單位應檢具申請計畫書及相關資料,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期限內,以書面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逾期提出者不予受理。
前項申請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目的。
二、計畫內容及實施方法。
三、執行時程及進度。
四、預期效益。
五、人力配置。
六、經費分配。
七、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中央主管機關受理補助計畫之申請,應就申請資格、申請文件、計畫內容與公告指定之主題之相關性進行審查。
中央主管機關得邀集專家學者,召開審查會議,就計畫內容與實施方法、經費合理性、執行能力及預期效益等項目進行審查;必要時,得邀請申請單位到場說明。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8 條執行單位接受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政府採購法所定之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中央主管機關之監督。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0 條執行單位接受補助款,應依計畫執行,專款專用,不得抵用或移用。如有變更計畫之必要者,應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得為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考核執行單位之實際執行情形。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1 條執行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撤銷或廢止其補助,並追繳全部或部分之補助款:
一、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
二、未依補助款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之情事。
三、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或進度落後,且未能依限完成改善。
四、對於補助之事項重複申請。
執行單位有前項各款情形,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情節輕重,三年內不受理其依本辦法所提之補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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