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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運動事業引進關鍵技術及發展國際或自有品牌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申請單位:指從事運動產業之法人、合夥或獨資,向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補助者。 二、關鍵技術:指對運動產業之創新及發展,具有重要影響之技術。 三、國際或自有品牌:指申請單位取得其他國家或我國運動產業相關商標權之品牌。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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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