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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運動事業引進關鍵技術及發展國際或自有品牌辦法
一句話看懂
本辦法規範體育運動事業引進關鍵技術、發展國際或自有品牌之補助條件、申請程序、補助金額等事項,旨在促進體育運動產業發展及提升國際競爭力。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8-12-24・共 8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第十四條
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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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申請單位:指從事運動產業之法人、合夥或獨資,向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補助者。 二、關鍵技術:指對運動產業之創新及發展,具有重要影響之技術。 三、國際或自有品牌:指申請單位取得其他國家或我國運動產業相關商標權之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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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申請單位依本辦法申請引進關鍵技術補助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設立、登記三年以上且中華民國國民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最近三年無欠繳應納稅捐。 三、財務健全,且非屬金融機構拒絕往來戶;申請單位為公司者,其公司淨值應為正值。 四、最近三年內未有執行政府計畫或採購之重大違失紀錄,或受停權處分且其停權期間尚未屆滿。 申請單位依本辦法申請發展國際或自有品牌補助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前項規定。 二、運動品牌已取得其他國家或我國商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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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申請單位,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計畫及下列文件、資料,向本部提出: 一、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符合前條所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自願接受本部實地稽查執行情形同意書。 前項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目標。 二、計畫內容及實施方法;關鍵技術或品牌有授權第三人使用時,其方式及期程。 三、引進關鍵技術者,具體敘明擬引進之關鍵技術對我國運動發展之重要性;發展國際或自有品牌者,檢附包括市場調查及產業行銷之相關品牌發展策略。 四、執行時程及進度。 五、人力配置。 六、所需經費預算。 七、預期效益。 八、其他本部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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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部得邀集運動產業領域專家學者、業界人士及機關代表,審查前條第一項申請案。 申請案經審查通過後,由本部核定計畫及補助金額,並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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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申請案之審查基準如下: 一、計畫完整性。 二、計畫可行性。 三、計畫效益性。 四、經費合理性。 前項申請案,本部得依核定計畫所需經費,核給全部或一部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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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不予補助;已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之,並得視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返還補助之一部或全部: 一、未符合
第三條
所定條件。 二、申請文件、資料或計畫內容有虛偽不實。 三、同一申請案已獲得政府機關(構)獎助。 四、未依核定計畫執行。 五、違反本部就補助之核定所為之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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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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