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補助運動事業引進關鍵技術及發展國際或自有品牌辦法 › 第3條

補助運動事業引進關鍵技術及發展國際或自有品牌辦法 第3條

申請單位依本辦法申請引進關鍵技術補助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設立、登記三年以上且中華民國國民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最近三年無欠繳應納稅捐。 三、財務健全,且非屬金融機構拒絕往來戶;申請單位為公司者,其公司淨值應為正值。 四、最近三年內未有執行政府計畫或採購之重大違失紀錄,或受停權處分且其停權期間尚未屆滿。 申請單位依本辦法申請發展國際或自有品牌補助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前項規定。 二、運動品牌已取得其他國家或我國商標權。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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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