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補助運動事業引進關鍵技術及發展國際或自有品牌辦法 › 第4條

補助運動事業引進關鍵技術及發展國際或自有品牌辦法 第4條

申請單位,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計畫及下列文件、資料,向本部提出: 一、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符合前條所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自願接受本部實地稽查執行情形同意書。 前項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目標。 二、計畫內容及實施方法;關鍵技術或品牌有授權第三人使用時,其方式及期程。 三、引進關鍵技術者,具體敘明擬引進之關鍵技術對我國運動發展之重要性;發展國際或自有品牌者,檢附包括市場調查及產業行銷之相關品牌發展策略。 四、執行時程及進度。 五、人力配置。 六、所需經費預算。 七、預期效益。 八、其他本部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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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