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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運動事業引進關鍵技術及發展國際或自有品牌辦法 第6條

申請案之審查基準如下: 一、計畫完整性。 二、計畫可行性。 三、計畫效益性。 四、經費合理性。 前項申請案,本部得依核定計畫所需經費,核給全部或一部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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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