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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運動事業引進關鍵技術及發展國際或自有品牌辦法
› 第7條
補助運動事業引進關鍵技術及發展國際或自有品牌辦法 第7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不予補助;已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之,並得視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返還補助之一部或全部: 一、未符合
第三條
所定條件。 二、申請文件、資料或計畫內容有虛偽不實。 三、同一申請案已獲得政府機關(構)獎助。 四、未依核定計畫執行。 五、違反本部就補助之核定所為之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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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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