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補助運動事業引進關鍵技術及發展國際或自有品牌辦法 › 第7條

補助運動事業引進關鍵技術及發展國際或自有品牌辦法 第7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不予補助;已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之,並得視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返還補助之一部或全部: 一、未符合第三條所定條件。 二、申請文件、資料或計畫內容有虛偽不實。 三、同一申請案已獲得政府機關(構)獎助。 四、未依核定計畫執行。 五、違反本部就補助之核定所為之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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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