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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2條

專科以上進修學校,採學年學分制,以每一學期授課滿十八小時為一學分,其採用函授、廣播、電視或電腦網路等方式教學之時數,得併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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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