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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5條

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自行訂定之招生注意事項,應報請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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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