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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3條

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及各級進修學校新生入學資格如下: 一、國民中學補習學校:須年滿十五歲,並具有國民小學畢業或經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或同等學力資格。 二、各級進修學校:比照同級、同類學校之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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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