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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教育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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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教育規程 第22條
專科以上進修補習學校學生學期成績不及格科目,成績在五十分以上者得 補考一次;惟學期成績不及格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以 上者,全部不及格科目均應重讀,不准補考,次學期並應酌予減修學分。 實施空中教學者,不及格科目,一律不予補考,均應重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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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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