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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之指定輔導產業認定基準及提供調整支援措施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第四條第六條所定執行事項,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得委任經濟部產業發展署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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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