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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之指定輔導產業認定基準及提供調整支援措施辦法
該法規規範經濟部為促進產業發展,指定輔導產業並提供調整支援措施的基準與辦法,以協助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順應市場變化,調整經營策略,強化競爭力。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3-10-30・共 7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4 條為指定可能受市場開放影響而須預為輔導,或已實際受影響而須加強輔導之產業,本部應建立產業競爭力觀測機制。
本部得不定期邀集學者專家、產業公協會及相關機關(構),就前項觀測機制之評估結果,召開指定輔導產業審議會,以指定預為輔導或加強輔導之產業。
前項經指定並公告之產業,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
第二項指定預為輔導或加強輔導產業,其認定基準為可能或已受市場開放影響,預估或實際變動達一定程度之可供客觀認定項目及個別產業之國際競爭態勢評估。
前項客觀認定項目包括個別產業之營運家數、產值、營業總值、就業人數、進口額、進口市占率、產品(或服務)單價、毛利率等。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經前條指定並公告之產業,本部得研擬輔導計畫,並向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基金申請經費支應,以採行下列適當之調整支援措施:
一、融資信用保證。
二、協助低利融資。
三、協助擴展海外市場。
四、提高相關科專計畫之研發補助比例。
五、專案協助受影響企業營運調整。
六、協助轉換業種。
七、其他有助產業升級轉型之調整支援措施。
本部提出產業輔導計畫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協助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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