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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新增投資適用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
› 第10條
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新增投資適用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 第10條
經依
第五條
規定核發五年免稅投資計畫核准函之公司,其投資計畫之產品 項目或勞務類別,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有中類以上之變更者,最遲應 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且未取具完成證明前,向經濟部工業 局申請變更,並應於投資計畫完成後,依前條規定申請核發完成證明;逾 期申請變更者,不予受理。 經濟部工業局核定前項投資計畫變更時,應副知受理核發完成證明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及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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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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