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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藥及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3條

辦理第二條第七款第二目之 3、第二目之 4、第十六款及第十七款第一目之查核人員及專家臨場費,應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標準,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向被查核者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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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