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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藥及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4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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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