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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塞堡壘地帶法 第6條

第 二 章 禁止及限制事項
第一、第二兩區內,應共同禁止及限制事項: 一、第一區全部及第二區特別指定地區如山地或要塞獨立守備地區,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論軍、警、人民不得出入。 二、因公出入特別指定地區者,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攜帶照相機、武器、觀測器及危險物品。 三、非經中華民國政府之許可,外國商輪、軍艦不得通過或停泊。 四、非經國防部之許可,不得新設或變更鐵路、道路、河渠、橋樑、堤塔、隧道、永久棧橋等工程。但交通部對於上列工程如有設施,除緊急搶修者外,應先與國防部洽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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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要塞堡壘地帶法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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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及限制事項」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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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