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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塞堡壘地帶法
› 第6條
要塞堡壘地帶法 第6條
第 二 章 禁止及限制事項
第一、第二兩區內,應共同禁止及限制事項: 一、第一區全部及第二區特別指定地區如山地或要塞獨立守備地區,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論軍、警、人民不得出入。 二、因公出入特別指定地區者,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攜帶照相機、武器、觀測器及危險物品。 三、非經中華民國政府之許可,外國商輪、軍艦不得通過或停泊。 四、非經國防部之許可,不得新設或變更鐵路、道路、河渠、橋樑、堤塔、隧道、永久棧橋等工程。但交通部對於上列工程如有設施,除緊急搶修者外,應先與國防部洽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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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要塞堡壘地帶法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0條
犯第六條第一款或第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之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前…
第12條
犯第四條第二款至第六款或第五條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六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第13條
犯第四條第一款或第五條第一款或第六條第二款或第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之規定者,並…
「禁止及限制事項」的其他條文
第4條
第一區內之禁止及限制事項:一、非受有國防部之特別命令,不得為測量、攝影、描繪、記述及其他關於…
第5條
第二區內之禁止及限制事項:一、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為測量、攝影、描繪、記述及其他關於軍事…
第7條
禁航區及限航區之禁止及限制事項:一、外國航空器非經中華民國政府之特許,不得飛越禁航區域。二、…
第7-1條
軍用飛機場禁止牲畜侵入,對已侵入之牲畜及鳥類顯有危害飛航安全者,得捕殺之。軍用飛機場四周之一…
第7-2條
軍用港口限制區內為發揮安全防護及武器效能所規劃之範圍,禁止採藻、繫泊、漁獵及養殖等。商(漁)…
← 第5條
看 要塞堡壘地帶法 全文
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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