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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塞堡壘地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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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塞堡壘地帶法 第5條
第二區內之禁止及限制事項: 一、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為測量、攝影、描繪、記述及其他關於軍事上偵察事項。 二、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以可燃質物新設或改設高過六公尺以上之建築物及變更地面高低一公尺以上之工程,以鐵筋混凝土為建築物之部份,不得超過一公尺。 三、堆積物之高度,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燃質物不得超過三公尺,可燃質物不得超過六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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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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